⒈ 犹缺额。谓规定数额的未足额数。
引《清会典·户部九·八旗俸饷处》“随甲则各辨其等而给之”注:“各於额缺马甲内,拨给随甲一名。”清 林则徐 《通饬各属选练仵作札》:“州县召募非人,懈於查察,以及额缺虚悬,不行募补,俱应查参议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