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
⒈ 明 清 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
引明 张居正 《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》:“今后生员,务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许家人抱告,有司从公审问,倘有寃抑,即为昭雪。”
清 袁枚 《随园随笔·抱告》:“《周礼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’,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贵贵也。按:左氏 …… 卫侯 与 元咺 讼, 宁庄子 为辅, 箴贞子 为坐, 士荣 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滥觴。”
《老残游记》第十五回:“县里正在序稿,突然 贾 家遣个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。”
戴鸿森 注:“清 朝制度: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,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案,叫‘抱告’。”
⒈ 清代制度,政府官吏及妇女有诉讼事,派亲属或家人代表投案,称为「抱告」。
引《野叟曝言·第一八回》:「先叫了洪儒上去,问不多两句,就叫抱告计多。」